昨天(3月2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该厅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四部门联合发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很多关乎民生的就业政策进行了细化及明确。
扩大就业
今年助3万名困难人员就业
2009年将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补贴一般不超过3年。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鼓励创业
大学生农民工下岗工税收优惠
今年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和再就业人员在我省创业,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政策规定免收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加创业培训享受补贴
云南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首次创业人员可获一次性补贴
在云南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依法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补贴2000。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大学生的,再补贴1000元。
小额担保贷款可由财政贴息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贴息资金补助。
鼓励企业稳定岗位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困难企业裁员可分期支付补偿
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但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方案,并征求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向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社会保障厅备案。(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