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通过尾矿库专项整治,使每一座尾矿库都做到证件齐全合法、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运行规范、坝体稳定安全。“1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逐步关闭1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对拒不停产整改、存在重大隐患难以整改、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截至2009年2月28日,全市共有199座(个)尾矿库(塘、池)。市安委会相关人士介绍,全市1万立方米以上的103座尾矿库中,库容达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有19座;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有28座;库容1万立方米 —1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有56座,占54.37%。大量小选矿企业尾矿库安全投入不足,建库标准不高,安全工作基础薄弱。另外,由于历史因素, 一些在用的尾矿库未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管理水平低下,事故防范能力弱。大多在用的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安全论证就擅自投入运行,存在安全隐患。
就此,对已建成、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投入运行的尾矿库,《实施意见》明确:凡库容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塘(坝),不列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由属地安监及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并逐步取缔关闭。库容量在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10万立方米)、没有人工坝或总坝高不超过8米、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无村庄或重要设施,且经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确认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可以不补做地质勘察和设计工作,补齐立项审批、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经安全评价通过后,可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必须进行闭库处理。
对市政府2008年实施挂牌督办整改的12座尾矿库,还未整改完成的,今年5月30日前必须完成摘牌销案。对1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逐步关闭1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严格控制50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建设。
市政府要求,对非法建设并投入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经整改、补齐相关证照手续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的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整改、存在重大隐患难以整改的、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