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日前已由省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从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省地方志事业从此进入依法修志、可续发展的重要阶段。8月26日,昆明召开学习贯彻《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座谈会。
规定共有19条,明确规定了编纂地方志的范围为省、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财政足额拨付。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的开发利用,建设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信息网站,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方志馆。地方志文献资料须向社会公开,公民可以免费查阅、摘抄地方志。同时规定还对管理权限、编撰报酬、违规责任等进行界定。
在8月26日的座谈会上,市政府秘书长赵学峰表示,规定的出台实施为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武器,全市应掀起学习规定的热潮并对照规定狠抓落实。下一步,我市将起草地方志工作纳入“十二五”规划的草案。(昆明日报 记者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