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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游客购物 旅行社赔付20%团款
昆明信息港    11-12 10:42:48

    11月9日,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从10日到1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来信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稿,出游途中若存在强迫购物,旅行社将向游客赔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货旅行社赔损失

    根据新标准,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退还遗漏旅游景点的门票及旅途费用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无门票景点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擅自转团须按比例赔付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回旅游者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和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同时根据出发前的日期时限不同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不等的违约金。

    “在此之前,用于规范旅行社的相关法规有很多,诸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条例》等。这次出台的新规是对以前各种法规的补充完善。”昨天,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副总经理汪涛表示,对于不正规的旅行社而言,新规出台才意味着“利空”,而正规旅行社已经普遍达到意见稿内关于旅游服务质量的要求。

    “新规的出台对旅游行业来说的确是个好事,但我认为要真正让旅游行业规范起来,仅仅依靠这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规还不够,最重要的是希望国家尽快出台旅游法。”汪涛举例说,“新规中提到的‘强迫购物’究竟如何来界定,这就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而只有有了一部旅游法,诸如这些问题才能被明晰,旅游行业的各种问题才能得到根治。”(都市时报 记者乔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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