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肠破肚(资料图片) 周明佳/摄
在昆明,道路反复开挖似乎已经不是新闻,昆明市政府也曾多次出台规定限制昆明道路开挖,但效果都不尽如人意。经批准现予公布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规定:新建道路开挖必须按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据了解,《条例》最早于1997年批准实施,后分别于2001年、2004年和2005年进行了3次修订。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道路管理逐渐暴露出城市道路规划作用不明显、管理主体不明确、新建道路移交工作缺乏规范操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养维护工作不到位、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缺乏法规规范、财政投入难以满足道路管养需要等问题,《条例》已经不适应城市的发展需要。因此,新《条例》既吸收了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又符合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实际,细化了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占用和挖掘管理措施等内容,关于道路开挖的处理办法就是其中一大改变。新《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才能进行。而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如果确实需要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另外,新《条例》同时提出要求:依附城市道路的各种管沟、管线、公交站台、城市照明等,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