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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两年立案36起 占同期移送案件总量的64%
中国广播网    05-24 09:09:04

    中广网北京5月2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报道,昨天(23日)证监会举行发布会,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内幕交易的首个司法解释发表看法时说,这将对加大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起到推动作用。据证监会介绍,最近两年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36起,占同期移送案件总量的64%。

    关于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近日出台,将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三方面认定相关交易异常行为可能涉及的内幕交易,该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靠内幕交易获利的现象,将越来越多地受到查处。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昨天说,最近两年来,证监会移交给公安机关的内幕交易案件,比前几年多了15%左右。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最近几年来,加大了内幕交易的刑事打击力度。2010年至2012年4月,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内幕交易案件36起,占同期移送案件总量的64%,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们今后加大内幕交易打击力度起到推动作用。

    在此之前的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有426件,但最后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不到40%。证券类律师杨兆全说,这样低的原因,一是内幕交易取证难度比较大,二是之前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

    杨兆全:这次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数额的界限,这样数额就很明确了,第二规定了认定内幕交易的基本方法,有利于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掌握统一的标准,像以前没有司法解释的时候,各地认定起来,这个界限还是比较模糊的,现在一致以后,整个行动应该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掌握内幕消息的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内幕消息,都将受到查处。

    孙军工: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内幕交易”一直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这一次,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将民法中普遍适用的“自证清白”,也就是“举证倒置”条款,引入了刑法之中。虽然主要举证责任仍在证监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司法解释将部分举证责任交给了涉案嫌疑人——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从而产生了异常交易行为的话,嫌疑人也能为自己辩诉。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建议,要使取证变得更容易,还可以借鉴海外的一些做法。

    尹中立:比如在重大消息公布之前,你买了很多,首先就确认你有罪,你如果没有罪的话,你就做无罪辩护,这个就有震慑力。(记者 伍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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