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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书记李玉祥涉嫌受贿受审,庭前会议中他及辩护人提出,李玉祥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招的”。为了调查清楚这个问题,日前法院审理此案时,通知办理此案的四名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全省首起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
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李玉祥原来是昆明福海街道办事处卢家地居民小组的书记。2010年上半年,昆明进行城中村改造,要拆迁村里的公建用房。李玉祥当时是这一片区改造项目的小组成员之一,在项目开工时,他看到了“商机”,伙同村小组组长卢学向开发商索贿。
因为怕李、卢二人从中作梗,影响工程进度,开发商向二人各“上供”了50万元。纸包不住火,今年3月份,李玉祥和卢学落网。卢学被捕后认罪态度很好,供认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将所收的50万元全部退赃。可李玉祥却不一样,他的态度从被讯问到开庭发生了“变脸”。
西山区检察院办理此案时,在最开始的两份笔录里李玉祥都承认自己有罪,并供述了自己收受贿赂的整个事实。但从第三份笔录开始,李玉祥“变脸”了。当检察院再问他收贿的事情时,他就回答“记不清了”、“不清楚”。
日前,该案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李玉祥及其辩护人在会上提出,李在看守所和检察院里遭到刑讯逼供,所作的有罪供述全是在刑讯逼供下做出来的,不真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玉祥供述的合法性。”
法庭因此发出出庭通知,请四名证人到庭“说明情况”。
人证物证
侦查人员没有违法办案
日前,西山区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法庭依法请四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我没有紧张,之前就做好准备,如实陈述取证的经过。”西山检察院反贪侦查人员张锡成是证人之一。
辩护人针对笔录的问题向张锡成提问,让其回答在讯问时,有没有采取威逼利诱,“被告人说,当时在检察院地下室讯问他时,审讯人员语气恶劣、温度很低,被告人很冷、精神崩溃……”
张锡成对此称,反贪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没有任何威逼利诱的语言,只是在宣传法律政策,让他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如实供述,可以获得从轻处罚,这是在陈述刑法规定,不是在威逼利诱。
至于审讯环境,审讯地下室已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验收,符合标准办案环境。当天在审讯时,审讯室里有温度和湿度显示器,当时的温度为21摄氏度,侦查人员穿着单衣,并没有被告人说的那么冷。所有讯问全程都有录像录音,之前在庭前会议上,检察官已经播放过这些录像,录音录像都可以证明,检察机关的取证没有违法之处。
此外,张锡成还证实,在看守所所作的那份笔录里,李玉祥承认受贿的事实。“我和另外一名办案人员去讯问时,他神志清醒、语言流畅、表达很清楚。对城中村改造的流程和受贿50万元一事,他思路很清晰,并没有他所说的精神压力大、神志不清的情形。”2个小时里,4名侦查人员依次出庭作证。
效果很好
还原事实真相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在这个案件中,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用事实、证据当庭揭示被告人翻供的用意,还原了案件事实和侦查过程,给法庭更直观更清晰的判断,保证了案件的正常开庭审理,有助于法庭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此外,侦查人员当庭作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更有说服力,也能让案件的审理更加阳光公开。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益于个案正义,但如果所有反贪案件都出庭作证,则面临巨大的诉讼成本和诉讼程序的繁冗,反贪部门在侦查之外将疲于应诉,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非庭审的常态,应该有严格的限定条件。记者雷晴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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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出庭侦查人员
人身安全
侦查人员作为“特殊证人”出庭,原则上,侦查人员出庭应当接受交叉质询,如实回答控、审、辩三方的提问。然而,反贪侦查工作具有封闭性和保密性,应当考虑到侦查人员职业的特殊性进行变通,出庭作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身份信息的泄露和被打击报复的可能。
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运用科技手段对侦查人员进行人身保护。由法院单独设立相对封闭的证人候审室,庭审参与人员可通过对讲设备或者电视系统与后台的侦查人员对话,必要时将侦查人员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二是事先告示审判人员,要求书记员做笔录时进行必要处理,对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记者雷晴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