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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规5月1日起施行
昆明日报-昆明信息港    01-08 09:18:52

    今年7月1日起,昆明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将扩大到一环以内。除此外,黄标车还将面临更为严格的限行政策。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这是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作出的规定。

    可聘任义务监督员

    协助开展防治监督

    从2012年7月1日起,昆明市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开始了黄标车的正式限行。由于之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只能对违规驶入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的黄标车进行劝导教育。而这样的情况,将在5月1日起终止,黄标车违规驶入限行区域将被处以200元的罚款处罚。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在昆明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

    环检作假

    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另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否则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者弄虚作假的,也将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或在道路行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经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否则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新闻延展

    限制黄标车 昆明四步走

    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措施将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步实施的方式来进行。

    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

    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东风东路(一环内路段)和东风西路、金碧路、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

    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一环以内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

    2015年7月1日起,每日7:00-21:00,二环以内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记者许孟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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