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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过桥米线大王”与房东打官司
昆明信息港    05-24 10:52:17

    实体店名称与签订合同的名称不符

    “滇国菌都”被房东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云南过桥米线大王”与房东打官司

    从最初的“过桥园”到“过桥都”,再到“滇国菌都”,陶鑫国因为24年经营过桥米线,并在2008年联合发起当地企业共同抵制外省企业打造方便过桥米线,在业界小有名气,被称之为“过桥米线大王”。

    而昨日,昔日“过桥米线大王”因为经营场地问题陷入民事纠纷,与房东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以下简称食用菌研究所)打起官司。他所经营的“滇国菌都”,也已被迫处于停业状态。

    更换企业名称引发租赁纠纷

    目前已经通过投资移民澳门的陶鑫国,是土生土长的云南人。自1990年开始,陶鑫国开始在昆明经营高端过桥米线店,他所创办的企业,有昆明本地人比较熟知的“过桥园”和“过桥都”。

    2008年,陶鑫国因为联合本土企业共同抵制省外企业打造“方便过桥米线”而引起业界及媒体的关注。就在此前,陶鑫国经营的“过桥都”因为拆迁问题,需要重新选址经营。

    2006年4月,陶鑫国以云南过桥都餐饮有限公司(即“过桥都”)的名义,与食用菌研究所签订《经济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筹建食用菌餐饮项目。“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份经济承包协议,但实际上是一个租赁合同,由我们租赁食用菌研究所的场地进行经营。”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承包协议为20年,“过桥都”每年缴纳承包费20万元,食用菌研究所将本单位老办公楼1-3楼,老办公楼后院及新办公楼前院、拟建的1500平米左右新楼提供给陶鑫国使用。

    陶鑫国说,直到2007年底,食用菌研究所的新房建好,才交付给他使用。而这个时候,由于经营场所被拆迁的“过桥都”一直没有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在食用菌研究所的要求下,他新注册的餐饮企业要与野生食用菌有关,经营项目不再局限于过桥米线。“我先后投资了2000多万元,在他们提供的场地上新建了部分厨房和职工宿舍,并高档装修了数千平方米的房屋和餐厅,在里面装置了价值近50万元的LED大型屏幕。”陶鑫国说,到2008年底试营业,他将装修好的新店改名为“滇国菌都”,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也将公司登记为云南滇国菌都餐饮有限公司。

    “整个新店装修及开业过程中,食用菌研究所没有一个人对我变更新店名称提出过质疑,就在新店开业当天,食用菌研究所20余人来参加开业聚餐,还赠送了牌匾。”陶鑫国说,在2008年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时候,他专门到食用菌研究所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在协议中使用的名称就是云南滇国菌都餐饮有限公司。

    陶鑫国说,在以后的经营中,他按期缴纳租金,从来没有人因为更改名称的事情找过麻烦。直到2012年下半年,由于餐馆累计亏损数百万元,他找到食用菌研究所负责人,并提出一个整改方案。“当时一位女性副所长听完我讲后,还说陶总这个方案好。我们最终确定2012年底春节收假后确定此事。”陶鑫国事后一直等待房东方的回应,但令他不解的是,2013年3月中旬,他等来的是一纸五华法院传来的开庭通知。

    当时,食用菌研究所已经向法院立案,要求五华法院判令解除食用菌研究所与“过桥都”签订的《经济承包协议书》,并判令“滇国菌都”立即返还食用菌研究所的房屋、院落及相关费用375万余元。

    租房主体成庭审争议焦点

    食用菌研究所起诉“过桥都”及“滇国菌都”的理由是,“过桥都”与食用菌研究所签订的合同中载明,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承包场地、房屋。食用菌研究所以租赁房屋已经由“过桥都”变更为“食用菌都”使用,并欠缴房租为由,要求“滇国菌都”归还租赁房屋,赔偿占用费并解除合同。

    这起案件一审期间,陶鑫国作为“滇国菌都”的负责人,当庭提交一份租赁协议称,除了2006年签订的《经济承包协议书》,在2008年,“滇国菌都”因为工商登记问题,也是专门和食用菌研究所签过租赁协议的,而这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与《经济承包协议书》一致,这份协议上有食用菌研究所的盖章。经过鉴定,双方确认协议落款日期虽然为2006年,但实际在2007年3月以后签订。在陶鑫国看来,这份后签订的,以“滇国菌都”为签约主体的租赁协议,自然覆盖了2006年的《经济承包协议书》,所以“滇国菌都”跟食用菌研究所也是签过租赁协议的。

    在法庭上,陶鑫国认为双方租赁关系应当以2008年签订的租赁协议为准,而食用菌研究所主张应当以2006年签订的《经济承包协议书》为准。实际经营4年来,与食用菌研究所签订协议的主体到底是“过桥都”,还是“滇国菌都”这个问题,双方在一审期间各执一词。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定,“滇国菌都”提交的租赁协议虽然盖有食用菌研究所的公章,但公章是在2007年3月以后所盖,所以法院对这份证据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确认,本案承租人为“过桥都”,其租金已经交到2013年5月30日,不存在欠缴房租情况。而在2009年和2010年,“滇国菌都”支付了租金及部分水电费,食用菌研究所出具了发票,名称为“滇国菌都”。法院认为,虽然食用菌研究所未与“滇国菌都”签订书面协议,但从事实上看,食用菌研究院是明知“过桥都”承租的房屋实际由“滇国菌都”使用,一审法院由此确认,食用菌研究所与“滇国菌都”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过桥都”同意解除协议,法院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判令解除食用菌研究所与“过桥都”签订的《经济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由“滇国菌都”返还承租房屋及院落,并支付2013年6月1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的使用费。食用菌研究所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则被一审法院驳回了。

    陶鑫国不服一审判决,以“过桥都”和 “滇国菌都”两个主体提起上诉。昆明中院昨日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在二审阶段,庭审双方依然就承租方主体问题进行纠缠。陶鑫国主张,双方在2008年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食用菌研究所早已认可“过桥都”经营主体改变的事实,在他投资2000多万进行装修以后,食用菌研究所不能因此起诉要求解除租赁纠纷。而食用菌研究所一方,则坚称陶鑫国提交法庭的租赁协议不合法。食用菌研究所坚持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至于陶鑫国当庭提到自己投资的2000多万元装修费,食用菌研究所代理人表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没有当庭宣判。(都市时报 记者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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