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孙女士,在银行大厅购买3万元保险后反悔了。她以保险公司在银行推销保险具有欺骗嫌疑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退还款项。
近日,西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孙女士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孙女士年近5旬,有意拿部分闲钱到银行买些理财产品投资。2013年11月5日,孙女士进入银行业务大厅,很快有身着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前来介绍。
孙女士说,由于业务员很热情,又穿着和银行工作人员一样的工作服,她在对方的介绍和催促下,匆忙签下了单子,并当场支付了一年的保费30000元。在保单中,双方约定保险期为5年,每年缴费30000元。回到家后,孙女士仔细研究才发现,她买的不是银行理财产品而是保险公司的产品。
对于孙女士的起诉,保险公司代理人提交证据称,双方自愿签订保单后,保险公司曾两次进行电话回访,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西山区法院一审后确认,孙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条款中载明,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24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在签订保单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两次对孙女士进行电话回访,孙女士表示清楚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女士在投保单、保险单等文件上签字并缴纳了第一年的保险费30000元,保险公司没有隐瞒其主体身份和产品性质。所以,孙女士所称保险推销人员身着银行工作人员制服,不足以影响原告对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从保险公司的回访记录看,保险公司就保单的重要事项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主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故意。据此,法院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投保有犹豫期
消费者反悔要及时
对于消费者购买保险反悔的问题,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智提醒大家,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人寿保险差不多都有一个10-15天的犹豫期,也就是冷静期。这相当于产品有试用期一样。在犹豫期内,要是顾客对所买的保险有任何不满意,都可以无条件退保并取回已缴纳的全部保费。
但需要重点提醒读者的是,在购买人寿类保险时,一定要记得填写回执单的时间,因为回执单上的告知日期是犹豫期的起算时间,一旦忘记就会影响自己毁约的权利。另外,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在接到保险公司或代理银行的电话回访时一定要重视,不愿购买要做出明确表示,否则犹豫期一过,保险合约就生效,无法毁约了。结果是就算吃亏也只能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