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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法官检察官向宪法宣誓 带头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昆明信息港    12-04 08:54:23

    昆明信息港综合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但不容否认的是,当今中国,宪法在实施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公职人员带头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昆明法官检察官4日向宪法宣誓

    12月4日,昆明市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将在“国家宪法日”向宪法宣誓:承诺忠于宪法,守护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职业责任感、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

    “宣誓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它让公职人员更好地去认知宪法,也是我们国家走向依法治国的推动力。”省政协委员、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文曙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立法立国的基本,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必须受到尊重和敬仰。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表达自己对宪法的忠诚与忠贞,向宪法宣誓就是一个重要的表现方式。

    宪法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它规定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普通公民需要提高宪法意识,公职人员更需要提高。周文曙解释,让老百姓感受到宪法的实用性,提高普通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基础;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提高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是关键。向宪法宣誓这一制度既激发了公职人员的工作热情,也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警示和督促他们:你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所以必须忠于党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下,谨慎行使手中职权,尽心尽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周文曙还认为,对宪法宣誓也是对其他法律的宣誓和保证。公职人员既然是执行者和管理者,就应该带头走在最前端,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提高宪法意识,使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

    “我们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让宪法宣誓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要真正落到实处。”周文曙说,宣誓不仅是仪式,更是承诺。它意味着国家公职人员更要受宪法约束,公职人员需要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这样,宪法的权威也就树立起来了。

    意义解读

    宪法宣誓制度——

    用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那么,宪法宣誓制度有什么意义?

    由形式内化为道德约束

    虽然宪法宣誓看起来只是一种形式,但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通过这种仪式化的程序,可以强化官员对人民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赋予一种崭新的时代形式。

    首先,宪法宣誓有助于增强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将仪式内化为对宣誓主体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宣誓制度通过这种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使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效忠宪法的宣誓,接过人民授予的权力,强化了人民主权的理念,有助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忠于宪法,尽忠职守。同时,面对宪法宣誓,意味着宣誓主体的每项职务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约束,都有宪法依据,这也是他们对民众作出的承诺,也意味着违宪行为要受到制裁。

    其次,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宣誓的庄严性和神圣性强化了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使宪法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再只是写在纸上,而是突出了人民权利本位的理念,是每个公民享有广泛权利的象征,也督促人民主动去监督宣誓主体的职务行为。一旦他们违反了宪法,违反了对民众的承诺,民众就有权利去主动向其问责。

    再次,宪法宣誓仪式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宪法宣誓仪式对“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理念的强化,必将增进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意识,以及公民的法制意识,并增强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从而在整个社会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引导全社会遵守和维护宪法

    对于宪法宣誓制度,知名宪法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很有必要”。

    “对于这一制度,此前很多法律界学者都曾呼吁过。”秦前红说,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向宪法宣誓,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在宣誓时都会向宪法宣誓,很多国家不仅仅是国家领导人,地方的重要领导人也要在就职前向宪法宣誓。

    秦前红说,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作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引导全社会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秦前红认为,“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表达了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但更重要的是对宪法的遵守。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这句话更具意义,明确了对违宪行为的追责,非常值得期待。”(综合人民日报、华西都市报)

    法治昆明建设亟待分解5大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依法治国规划了顶层设计,对于昆明来说,如何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以推进法治昆明建设也成为政府工作重点内容。此外,今年也是昆明市落实《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昆明工作规划(2009-2014)》的最后一年。昆明正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及“重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工作规范,进一步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来讲,法治昆明建设还有许多工作亟待落地、分解。

    1、科学立法

    提高公众参与度

    “城市不是领导者的城市,而是市民的城市。因此城市的管理应更多听取民众意见,这样城市管理才能更具合理性。”西南林业大学法学副教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表示。他解读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做出了详细要求,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就避免了在重大决策中的行政色彩。

    “拿昆明来说,老百姓对参与到政府重大决策中有强烈意愿和诉求,比如道路改造、地铁收费、小升初改革等等。公众参与有很多形式,听证会是其中一种,但我们也要反思,我们现在的听证会到底有没有做到实质听证,如何才能确保重大决策实现公众参与效果。”李春光说。

    科学决策也是科学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立法、决策是不是‘科学’,可以从这些方面来看: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没有解决,是否为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提供有效思路或是途径。”李春光表示。

    科学立法包含“立、改、废”三项内容。“四中全会也透露出地方立法权放开的信号,作为边疆省会,昆明要抓住这个契机,提出能为地方发展保驾护航的立法项目,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响比较大的问题。”李春光说,“昆明市近几年建了大量的产业园区,这些园区管委会集中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政权力的边界如何界定、如何监督、如何使之制度化、法治化,可以作为法治昆明建设的试验区来抓。”此外,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市的法律体系。从立法环节入手,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宪法和国家法律精神的内容,及时废止那些已经过时或被实践证明有瑕疵的法规条例,及时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条例中与法治精神不相符的内容。

    2、严格执法

    规范执法自由裁量度

    “城市需要管理,但关键是怎么管。”在许多市民眼里,要建设法治昆明,执法队伍素质提升非常关键。“无论是城市综合行政管理还是其他的执法队伍中,有很大一部分‘非在编’人员,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很大,法律素养很难保障,但执法者的法律素养、法律应用的能力对保障执法效果有直接影响。”李春光认为,“从严执法并不是严厉执法,而是适用法律正确。”

    为推动法治昆明建设,李春光还建议昆明适当减小执法的自由裁量度,让执法的自由裁量度更为合理。“近些年,几乎所有机关都在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度,但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通过制度将其规范化,比如500-1000元的罚款,什么时候罚款500元,什么时候罚款600元。只有从严把握,缩小自由裁量度,才能避免权力寻租,推进执法阳光化。”李春光说。

    3、依法行政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要建设法治昆明,不但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也是重要一环。

    法治昆明建设17年来,市人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为依法治市提供了保障。市政府也在打造阳光政府、政务公开方面做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制定了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建立了重大地方法规出台前的听证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为依法行政提供保证。政法机关严格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改革发展护航。这些都为依法治市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怎样加强依法行政,以推进法治昆明建设?昆明市社科院原院长、滇池泛亚文化研究学会执行会长龙东林认为,首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有牢固的法治意识和扎实的法治知识,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改革发展、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其次,要建设依法治市的法治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职权按‘职权法定’的原则加以规范,要把行政监察的范围扩大到对行政权的监督上来,使行政部门做到‘法定职责必履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市政府参事刘胡乐建议,聘用律师、专家教授作为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做到每个部门都有法律顾问,每起公共事件、社会事件都有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提供参谋。

    这也意味着,昆明需要进一步建设行政公开制度,做到简政放权。

    如何才能对政府依法行政加以监督?刘胡乐提出,健全监督机制,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标准。龙东林则建议,让市民有参与对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政绩评价的机会和平台,开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沟通渠道。

    4、公正司法

    尽快落地“零门槛”登记制

    四中全会提到把司法立案从审查制度转变为登记制度。李春光和刘胡乐非常期待这一制度在昆明落地。“事实上,各地各级法院对立案设立了各种门槛,比如要求提供某些很难获得的证件、材料,甚至直接指出不受理某种类型的案件。如果立案登记制落地,不管什么案件,只要到司法机关进行登记就可以‘打官司’,将大大便利民事诉讼。这样一来,也减小了信访压力,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的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李春光说。

    龙东林则认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以保证公民合法权利和程序正义的司法体系,切实保证司法公正、执法公平。

    5、全民守法

    普法更应强调实用性

    “现在的普法宣传形式太单一了,要么是在广场上支个摊发发传单,要么是在黑板报上粘贴海报。我觉得法律还是离我太远了,也不是很清楚我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要是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除了打官司还有什么其他渠道去保障。”大四学生刘娜坦言,马上面临毕业找工作的她不清楚何谓“五险一金”、什么叫工伤。

    “四中全会强调政府法律普及义务,让全民养成法律意识,让全社会形成法律氛围。现在的普法宣传多停留在形式上,政府应该思考如何让普法更具有实用性,真正成为每个人都了解且会自觉使用的工具。”李春光说。刘胡乐则建议,在普法宣传中,可以通过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等方式,让民众了解相关司法程序,从而达到普法目的。

    相关链接

    盘点2014云南惠及多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

    经营者不得垄断小区电信业务、销售假黄龙玉会被吊销执照、窨井盖丢失后应在24小时内补缺、校车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民办学校应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意外事故处理、每年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30%、重大突发事件应4小时内须上报国务院……

    今年以来,省、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制修出台一批高“含金量”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促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实,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得到坚实的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立法还惠及交通、教育、扶贫开发、市容市貌、生态环境等一系列民生领域。

    12月4日是首个全国宪法日,第一届“云南省法制宣传周”亦正式启动。一年以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省的地方性法规15件,废止2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订的单行条例14件,废止1件;批准昆明市制定和修改的法规3件,废止3件。

    不妨再来看看,这些民生法规对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有些怎样的影响。

    【交通】

    醉酒骑电动车最高罚500元

    今年7月1日开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修订后正式施行,升级版的条例在机动车责任认定、超速、非机动违规等诸多方面作出细致的要求,号称“最严交规”。

    条例规定,肇事后虽及时报警,却不在现场听候处理或无故弃车离开,且不向警方提供本人真实信息等5种情形之一就算肇事逃逸。同时,加重对三类乱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加重对电动自行车重复违法、多次违法、严重违法的行为的处罚,其中,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应急】

    学校每年至少举行2次应急演练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是云南省首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综合性法规,自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适宜的学校、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条例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学校、幼儿园按编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

    【教育】

    民办学校须设风险保证金

    今年,《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先后通过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并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民办学校分成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和校园安全管理,建立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并购买校方责任险。同时,应当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

    【市容】

    窨井盖丢失须在24小时内补上

    10月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一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应在半小时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者须赔偿,且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电信】

    经营者不得垄断小区电信业务

    《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同样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云南是全国第二个通过此条例的省份。

    这一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及电信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若违反规定,将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加多元的电信服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产业】

    卖假黄龙玉可能会被吊销执照

    11月27日,《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获得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假冒黄龙玉或者以人工方式改变自然属性的商品充当天然黄龙玉,欺诈消费者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如以破坏性方法开采黄龙玉资源,造成黄龙玉资源破坏的,可以处相当于黄龙玉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罚款,报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新闻延展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那么,宪法与我们有什么关系?你知道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吗?宪法宣誓仪式有什么样的含义?依法治国和宪法的关系又是什么?今日是首个宪法日,本报以特别报道的形式,对宪法以及宪法日的相关知识进行全面介绍和解读,让市民了解宪法,让宪法从文本走入生活。

    法律的尊严,在于公民的信仰,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在公民心灵中落地生根,否则法律的实施不仅阻力重重,而且会被公民束之高阁。“国家宪法日”的确立,能够让宪法从文本走向人们的生活,其实只要我们平日里稍加留心,就会发现宪法与我们的权利、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一直都在我们身边。

    最常被侵害公民隐私权

    限购松绑、利率下调,随着近段时间各种房地产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柯女士又动了买房的念头,可自己才到中介看了几次房,手机就不断收到各种楼盘的推销短信。“我在医院工作,常上夜班,白天休息时怕有事又不敢关机,常被各种垃圾短息吵得心烦气躁。”柯女士表示,影响休息都还是小事,关键是那发楼盘广告信息的是怎么知道自己的电话号码和买房计划的呢?这些广告楼盘她几乎都没去看过,多半是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倒卖了。

    一说起来,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糟心事:刚到售楼部买了套新房,之后的几天里,各种装修、搬家公司的推销短信就源源不断;刚在网上报名参加某个单位招聘考试后,各种教育培训、办证刻章的来电就应接不暇。记者近日对市民进行随机采访,大多数市民认为,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自己的隐私权最常受到侵害。

    说到这里,问题又出现了:个人信息被不正当获取、使用,这肯定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但我们该怎样维权呢?到法院打官司,诉讼请求是什么?损失很难量化,你只是收到个短信而已,有什么损失?如果不能量化,只能提一个停止侵权的要求,但如果真把某公司告上法庭,那来自他们的短信自然是不会再发来了。

    “虽然《宪法》没有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作出明确,但其中提到的人权保障和对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保障都能体现对隐私权的保障。”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介绍,在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首次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在《刑法》中也对倒卖个人信息这样的侵权行为作出了约束,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还存在立案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对此,李春光认为,全体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都应该树立权利至上、权利无大小的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加大打击力度,不要让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滋生蔓延。

    最常被忽视遵守公共秩序

    若问起《宪法》规定了公民哪些基本义务,大家可能都会想到服兵役、依法纳税等,但很少有人会想到“遵守公共秩序”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义务。

    认为自己身手敏捷就横穿马路“跨栏过街”、为了自己省事就随手乱扔垃圾、图一时之快就在公共场所吸烟……多数受访者表示,由于自以为这些“小事”不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所以对其就不会太在意,做与不做就在一念之间,有时候为图一时之便,就放弃了自我约束。

    那么,不遵守公共秩序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刚到昆明工作的龙勇曾是东北某大学法律系的学生。他告诉记者,他们在学校曾做过一个“你为什么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问卷调查,而调查的结果是,大多数人都选择了“周围太吵,我不大声说话同伴听不到”这一选项。“可见很多人在公共场所喧哗并非本意,而是由于别人的声音太大,以至于需要同样大的声音才能让自己的同伴听到自己说话。”龙勇认为,如果我们对一些不文明行为没有自我约束,或者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不及时制止,这就客观上纵容了这种现象的扩大和蔓延,在连锁效应的作用下,就会导致整个公共场所出现乱哄哄的局面。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其实是彼此促进和相互制约的。”法学学者认为,公民享有权利越广泛和越有保障,就越能提高他们学习、劳动、工作的热情,也就越能促进他们更自觉、更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公民自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让整个社会环境越来越好,从而加快推进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和发展建设,也就越能创造更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使他们应当和实际能够享有的各种权利不断扩大。

    应该知道的公民平等权

    在电影《整容日记》里,主人公本是一所名牌大学的高材生,在因为容貌原因被多家单位“抛弃”后,踏上了整容这条不归路。虽然只是喜剧电影的搞笑桥段,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这一现象确实存在,针对长相、身高,甚至星座、血型,各种来自招聘单位的“奇葩”规定层出不穷。

    李春光律师认为,就业歧视在本质上侵犯了公民就业的平等权。在我国,关于公民平等权的内容散见于宪法的各个条款中,如宪法序言和第4条规定了民族平等,第33条第3款规定了权利义务间的平等,第5条第4、5款规定了公民与一切社会组织的地位平等,第48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第34条规定了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平等,第36条第2款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上的平等。

    据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就业歧视是一种因求职者个人之间的差别而进行的“分别看待”。一般说来,如果不是特定的行业,用人单位不得对求职者的年龄、身高、血型、属相、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户籍等因素进行限制,因为这些属性是个人不能选择的,也很难通过后天努力加以改变,对这些自然属性及部分社会属性作出的限制则构成就业歧视。与此相对应,如果限制的是经过后天学习、训练而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阅历、能力等,这种限制则不能构成就业歧视,应该理解为“合理差别”。此外,如果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有要求,应履行公示的原则,并将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

    据了解,《就业促进法》第3条及第26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由此,市民遭遇就业歧视可注意保存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甚至诉诸法律。

    应该警醒的享权利尽义务

    2007年,唐某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被判入狱。去年9月22日晚,唐某偷跑进西山区日新路110KV南三环电缆隧道内,将正在使用中的动力电缆线剪断并盗窃,正当他把电缆线打包装好,打算离开现场时,被日新东路中国银行钞票处理中心值班武警抓获,并当场查获电缆线534.91米,价值4090元。

    “被告人唐某,因盗窃电缆线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随着审判长一声法槌的敲响,唐某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制裁。西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处唐某有期徒刑5年。

    “类似唐某这样的案子并不少见,这也从侧面可以看出群众对宪法的认知度不够,认为宪法很遥远,其实不然,宪法无时无刻都在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西山法院办公室主任李文华说,电缆线属于国家、集体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唐某所盗窃的电缆线是电缆隧道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备供电设施,并且正在使用中,电缆线属于集体财产,破坏集体财产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影响。唐某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是违宪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而唐某不但没有爱护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反而破坏它,就会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予同样的裁决。(昆明信息港记者 上官艳君 都市时报记者 杜弘禹 昆明日报记者 蔡靖妮 李双双 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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