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全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有了一审结果:以采用地沟油加工生产生物柴油的民企盈鼎公司告赢了石油巨头“中石化”。由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占据了昆明超半成的销售终端,但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并无销售资质,须与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而中石化拒绝从云南盈鼎购买生物柴油。盈鼎以垄断为由一纸诉状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昆明中院一审宣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应依法将原告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本案系云南省法院受理的首例垄断纠纷,也是全国石油系统涉及的拒绝交易纠纷首案。专家认为,此案开启了国内反垄断的新领域。而民企的胜诉,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更会给同类企业以更强的信心。
●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已于2011年在昆明公交集团43辆柴油公交车上封闭试用,并取得示范效果。
●此案的立案、判决也看出法院等司法机关,关注民生、公正司法的理念深入,也展示了以新法治理国内垄断,维护被侵权者权益,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决心和勇气。
结果已不局限于一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是关系到老百姓是否可以少吃或不再吃“地沟油”等诸多领域的民生大计。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整个生物柴油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律师陈维镖
前奏
生物柴油企业进不了市场 中石化成被告
从2007年建厂开始,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的主要营业项目是购买“地沟油”以后,通过技术手段,将“地沟油”制成生物柴油,成为云南唯一一家规模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但由于在云南,石油企业没有正式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盈鼎公司用“地沟油”生产的生物柴油找不到“婆家”,难以打开销路。
今年1月,盈鼎公司以拒绝交易为由,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盈鼎公司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焦点
●是否构成垄断?
盈鼎:
自己生产的生物柴油符合纳入销售体系的法定条件,被告作为垄断石油销售的国有企业之一,为一己之私,置国家法律与人民利益于不顾,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将原告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违反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且使原告销售渠道不畅,造成产品积压严重,生产难以为继。
中石化:
在云南省的成品油销售企业有数百家之多,中石化仅是其中之一。反而原告在云南为独家生产者,产品的价格完全由其决定,也正是其为牟取暴利,才导致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生物柴油无利可取、生物柴油在云南得不到推广、地沟油无法回收的局面。中石化销售生物柴油新产品时要进行相应的宣传、检验检测和调配,如果在原告单方垄断价格基础上接受,必然会亏损。
法院:
本案中,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了二分之一,另外,该公司与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在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一直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是否应该收购生物柴油?
盈鼎:
原告生产生物柴油主要采用地沟油进行加工,避免地沟油流入黑作坊,流回消费者餐桌,实现政府对地沟油流向的有效监管。每吨生物柴油的销售价格比石化柴油低1000元以上,混配生物柴油可以使柴油销售价格降低5%以上,可以降低人民群众的生活成本。
中石化:
原告未能提供其生产的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据,未能提供其生产的生物柴油车用燃料用户和消费者可安全使用的依据。在云南省确定的是昆明市为试点地市,以全市公共交通车辆为封闭运行试点,并没有到全面推广的阶段,被告把车用燃料生物柴油推广到市场的政策基础不存在。
法院:
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又根据云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石油销售企业,依法负有该项法定义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方按规定将原告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被告方燃料销售体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是否提出交易请求?
盈鼎:
原告代理人陈维镖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法律依据、云南省能源局两次致函请求两被告将原告产品列入销售渠道的函及云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证据证明两被告从2010年至今没有合作销售原告产品。
中石化:
在云南,销售成品油的企业有数百家,要与哪家企业合作,由盈鼎公司发出要约,但盈鼎公司没有向中石化发出过交易的要约邀请。双方没有交易的要约邀请,也没有交易条件。
法院: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能源局向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和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发函,请两公司积极协调开展生物柴油试点销售,尽快将盈鼎公司生产的达标合格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配送体系面向社会销售。
2012年3月29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向上述两石油公司及各州市政府等部门,发出《关于做好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应当将所生产的生物柴油全部销售给成品油销售企业,不得直接面向成品油终端市场销售,各成品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采购、混配、销售生物柴油。
2013年9月17日,盈鼎公司委托律师到中石化送达了律师函,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
从以上可看出原告长期、多次向云南分公司发出过交易请求。
●是否该赔偿?
盈鼎:
中石化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盈鼎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应赔300万元。
中石化:
中石化没有义务将柴油纳入销售体系,且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损失存在。
法院: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300万元经济损失的存在,不予支持。且法院认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是云南省内最具实力的成品油主渠道销售企业,在营加油站有1200余座。由于在云南地区进行经营的主体是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而不是中石化,因此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只是云南公司。
解读
为何不愿卖生物柴油?调配后销售没补贴
针对此案的争议,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中石化不愿意销售生物柴油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对石油企业具有扶持政策。而如果调配生物柴油后,由于生物柴油是从“地沟油”中提炼出来,所以销售价均比普通柴油每吨低1000多元,柴油价格可降低达5%,国家对调配后的柴油销售将不再进行补贴,如此一来石油企业将损失很大的利益。
在庭审过程中,中石化一方代理人提出,希望盈鼎公司对生产生物柴油的成本价进行公布,或者由第三方或政府部门对生物柴油的成本价和销售价进行确定,在这个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再进行商务谈判。可能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组织的调解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在价格问题上民企和国企都该进行相应的让步,不要再有吃“免费午餐”的贪便宜心理。市场活起来,才能实现共赢。
纵深
打破渠道垄断 具有巨大示范效应
根据国内反垄断的新形势,最高法2012年出台了相关规定,反垄断案件可以直接进行诉讼,法院应直接受理。然而在实践中,通过直接的司法诉讼实现反垄断目的的几乎没有。尽管我国近些年的反垄断,从无到有,从内资到外企,从私企到国企,从奶粉到液晶面板,从黄金到汽车等等,可谓丰富而全面。但到目前为止,虽然有不少舆论很多时候也把矛头反指向了国内三大石油垄断巨头,可真正以垄断对其诉讼的,可谓罕见。
专家认为,此次盈鼎科技诉中石化,开启了国内反垄断的新领域。而盈鼎一审胜诉,更会给同类企业以巨大的信心。这个案件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
国家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最近也对媒体表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下个目标会跟老百姓的日常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石油、电信、银行等都在反垄断的调查视野之内。
与汽车、奶粉等行业的反垄断相比较而言,能源反垄断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尽管一直以来都颇为艰难,但能源垄断的局面正在逐步被打破。据了解,石油行业两大垄断巨头中石油和中石化目前都在不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逐步破除垄断,能源行业破垄断或以改革先行。中石油的改革已经触及到全产业链,尤其是垄断已久的上游也开始松动。随着两大垄断集团改革的深入,石油垄断这块坚冰有望慢慢撬动。(记者 曹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