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贸易等项目征免税事项审定文件的办理流程(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地点:昆明市西园路346号,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710、711、712办公室。
联系方式:昆明市国家税务局710办公室:64122595;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711办公室:64125222;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712办公室(传真):64122985;
(一)受理范围
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对外支付项目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征管范围的,支付人在签订了对外支付的相关合同(协议)后,应到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就对外支付合同(项目)的征免税方法、税收协定适用进行审核确认。
所称服务贸易等项目,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
(二)报送资料
境内机构在向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就对外支付合同(项目)进行审定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审定表》(由对外支付单位到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直接领取);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签章的中文文本;
3.境外机构(收款方)所在国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译成中文),境外机构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的、还需提供境外机构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资料;
4.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单位)国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征免税事项审定文件的拟办
昆明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在接到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单位)报送的资料后,符合受理范围、审定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经过登记、拟办、审核、签发等程序,于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文件给审定单位,明确对外支付相关合同(协议)的征免税方法、税收协定适用,审定文件同时抄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服务贸易等项目的对外实际支付
昆明市范围内对外支付项目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在取得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的审定文件后,在每次实际支付时,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持审定文件(复印件)及相关的附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表》手续。
昆明市范围内对外支付项目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的,缴纳相关税款后,在每次实际支付时,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持缴税证明(复印件)及相关的附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表》手续。
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时,备案人的对外支付项目纳税事项没有予以明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办理《备案表》手续,并告知备案人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项目纳税事项的审定和审查手续。
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办理流程(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昆明市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窗口。
联系方式: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税务备案表》受理、审核、办理的人员名称、所在窗口、联系电话对外公布,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一)受理范围
昆明市辖区内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备案表》时,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和范围: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无需办理《备案表》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1)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4)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2.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报送资料
1. 昆明市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自行下载或印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放置于办税服务厅窗口供备案人免费领用。
2.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对外支付项目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应出示昆明市国税局出具的审定文件。
(2)对外支付项目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应出示已缴税相关手续。
(3)对外支付项目纳税事项没有予以明确的,备案人办理《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应到相应的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项目纳税事项的审定和审查手续。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税务备案表的办理
1.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备案人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后,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将《备案表》流水号及主要内容在“昆明国税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台账” (见附件)中准确登记,在《备案表》上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同级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2.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3.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专人负责并于受理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同级主管地税机关,在备案台账中做好传递情况记录。难以确定同级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在次月2日前上报市局大国处。
4.主管国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5.主管国税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涉及国税征管范围内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及时联系市局大国处,对项目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进行审定。
6.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至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主管国税机关当年度的“税务备案台账”累计情况,于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将电子文件上传至昆明市国税局大国处。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监督管理和税源监控
(一)转变观念,认真做好税收服务工作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是便利对外支付、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强化非居民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基层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保证各项税收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外支付项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应准确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解释、税款征收等服务工作,基层国税机关不清楚的地方要向市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管理处汇报和请示。对外支付项目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征管范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宣传、辅导及督促备案人到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管理处办理征免税事项的审定,严格审核其列支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昆明市国税局对全市的服务贸易等项目的支付情况、税款征收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税收协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后续监督,以保证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主管国税机关的内部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协同管理机制,保证对外支付项目税务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办税服务厅应负责做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台账登记、备案表办理、税款征收、信息传递、税务事项告知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对外支付项目的政策宣传、税源监控、税源发现等工作,税政部门则负责做好牵头组织、政策支持、税收协定执行、台账收集和整理、统计表的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三)强化对跨国交易信息的收集,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未达金额标准或以其他名目未进行税务备案的对外支付项目,以及会形成国内税源的跨国交易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应注重从日常征管信息、年度申报信息、商务以及各银行等外部部门取得的信息中发现税源,充分掌握非居民税源变动情况,加强征管,加大处罚力度,堵塞征管漏洞。跨国交易信息包括:企业立项、技术改造项目信息;设备进口、技术引进、股权转让信息;国外贷款、债券、股息支付信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信息;外国团体及个人文体表演相关信息;非居民个人来华相关信息。
(四)加强日常监管, 保证各项工作有效配合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跨国交易税源的日常监管,保证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和“营改增”工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工作、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有效配合,顺利开展。
对于已获取的跨国交易信息,不管是否征税以及何种支付渠道,均要严格审核其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避免企业虚构交易进行资金转移或虚列成本;对于已明确了税务事项的跨国交易,要监督其支付进度和税款的及时入库,如征税性质已经发生变化的,应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启动协调配合机制,补征相应税款;对于已明确了减免税事项的跨国交易,要完善享受优惠政策手续,监督其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应依法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
(五)加强后续监管
主管国税局要严格按税收管辖权限加强对跨国交易事项和对外支付备案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是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限或是所得性质的,应逐级及时上报市局和省局。
跨国交易事项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征管范围的,对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备案事项,以及合同总金额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予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跨国交易事项,在合同履行完毕或是交易款项已支付完毕后,主管国税机关应由税政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联合检查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跟踪其税收政策执行的准确性,收集外方工作团队人员名单及出入境记录、中外方人员签字的工作记录、相关的差旅费报销凭据、各阶段的工作成果、各项涉税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如发现漏征少征税款的,及时开展税款的补征工作,处理完成后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上报市局大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