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经历地震后,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备受关注。记者从财政厅获悉,近日,云南省对照《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研究制定了进一步细化的操作实施办法。从多方面给予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优惠。
财政方面,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从受灾严重地区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区域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对受灾严重地区纳入规划的灾后恢复重建,可以减免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等。
税收方面,一是除对受灾严重的企业、个人免征、减征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外,对受地震灾害影响导致车船报废、灭失的,免征地震灾害当年的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申请退还报废、灭失所属年度的税款等。
二是因地震灾害导致住房灭失而在省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住房灭失证明,凭灭失住房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证明,可免征重新购买普通标准住宅应缴纳的契税,纳税人重新购买普通标准住宅享受免征契税的套数应和灭失住房套数一致等。
三是鼓励受灾地区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并明确按照程序对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云南信息报 记者李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