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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有案必立”是司法公正本义
昆明信息港    04-16 15:55:50

    去年,反映打拐题材的电影《亲爱的》热映,电影中一句“失踪超过24小时,警方才会立案”的台词引起广泛热议。一方面,公安部曾澄清:儿童、少女失踪或走失,监护人或家长都应立即报案,警方接报后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不需要等24小时。而另一方面,一些媒体指出“失踪24小时才能立案”是很多基层公安机关长期以来执行的“隐性规则”。争论之间,让“立案难”问题浮现于公众视野。如今这个问题终于在法制层面上不再是问题——5月1日起《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将开始施行。意见明确指出,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法庭,本是民众解决矛盾寻求裁决的公平之地,但在现实中,一些法院却往往制造各种因由显性或者隐性造成“立案难”的现实,不让百姓到法庭上解决矛盾。譬如,广西高法就曾发布“180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13类“敏感”案件不受理;2011年,媒体报道称黑龙江基层法院拒绝对一些劳动争议立案,原因是省高院曾发布一份“内部文件”。

  这些还是有迹可循、有字可查的不立案,而其他种种阻挠立案、侵犯当事人正当诉权的情形也有不少——比如,《南方都市报》曾报道:去年底,深圳各基层法院立案大厅出现了不同程度排队现象。不少律师和市民纷纷吐槽,这是因为法院为了结案率年底前一个月不立案所致。深圳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透露,法院为了提高年度结案率,从11月份左右开始便不办理立案,这样的情况肯定是存在的,但是不会这么明讲。具体的方式上会隐秘一些:一审法院不会再向二审法院移交上诉案件,以减少二审法院未结案的数量。

  法庭不立案,有诉求的民众就会被推给信访局,甚至走上街头进行“激情维权”、“暴力维权”等,这种新闻案例太多太多。“信访不信法”,成了一些地方民众维权的“特色”,也应运生成了截访堵访工作这样的行政“特色”,公众厌恶、干部无奈、百姓疲累。如果司法通道是畅通无阻的,民众利益诉求表达是顺畅简洁的,那么这些畸形“特色”可能根本就不会存在,社会矛盾也会减少许多许多。

  事实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只需满足四个形式要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院就应该受理。此次《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在登记立案范围内,重申了这些要件。也就是说,法院受理民事起诉时只需要做对这些要件的“形式审查”,无需做实体审查和敏感与否的考量,对民众的正常立案诉求不能说“不”。

  李克强总理曾说:“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坚持有案必立”是司法公正本义的体现,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上既有法制建设上的革新,下应当在执行上不打折扣才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善政正义。(张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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