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10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被盗人安徽籍男子王某以价格买卖的方式转让土地,又将9554.85万元的土地转让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内。王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现年已68岁的王某,2009年就因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罪、单位行贿罪,被呈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30万元,2011年暂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2004年前,被告人王某以儿子许某的名义入股云南绿色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交公司”),占股50%,经许某授权同意王某代行其法定代表人权利。2004年4月,昆明市枧槽河综合整治,工程占用了绿交公司42.224亩土地,王某以绿交公司的名义向指挥部提出土地补偿申请,并获得土地补偿145亩。
2005年2月,王某同另一名股东何某与刘某等人签订协议,将绿交公司的股权和325亩土地转让给刘某等人,转让价格56万元每亩。然而王某在签订协议中却从未提及绿交公司占地补偿事宜。公司股份转移给他人口,王某却打起了资金补偿的主义,同年6月6日,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员工伪造绿交公司印章,以绿交公司的名义向枧槽河综合整治工程拆迁部索要赔偿,获得赔偿760万余元。
同样在2005年2月,许某与何某注册成立了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绿房公司”),云南省国土资源局也同意将145亩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给绿房公司。
2006年,知道绿交公司有拆迁补偿后,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该案属民事纠纷,遂取消立案。随后,刘某因涉嫌其它犯罪被判刑入狱。2012年刑满出狱的刘某才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对王某立案侦查。侦查时发现,2006年1月11日,王某与王某、陈某两人签订合同,将绿房公司145亩的土地以51万元每亩的价格转让,并获得转让款9554.85万元后,将该款项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4家公司。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转让土地,应该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称与事实不符,并在庭审中多次直呼“自己无罪”。王某辩称,2006年何某第一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就对绿房公司转让进行详细侦查,侦查后认定转让是合法的。而他对绿交公司的补偿申请在转让公司以前,因此不存在伪造印章一说,印章是合法使用的。
“绿房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许某当时在澳大利亚留学,何某虽然占有45%的股份,但他实际没有任何注册资本,公司全由王某某一人投资运转,为了方便儿子留学回来后更好的接手公司,所以才将公司注册在儿子名下。”王某的辩护律师称,许某委托王某某代理公司,王某就拥有股权,该案中,王某转让的是绿房公司的股权,而不是土地,股权并不等于土地,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成立。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