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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燃气经营者每年要对用户进行安检
昆明信息港    03-31 08:05:21

    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举行。《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下称《条例(修订)》)提请大会审查。

    《条例(修订)》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天然气工程管线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要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条例(修订)》中规定,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燃气经营者提供供气服务。燃气经营者要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燃气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若发生燃气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时恢复供气。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还分组审议《关于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据报告,2015年度,全省共有31件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中昆明市政府报送了《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5年5月1日施行)、《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2015年11月1日施行)、《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6年1月1日施行)、《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施行)、《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6年2月1日施行)6件备案。(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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