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将自己的奥迪轿车借给别人,不料对方在用车时却因涉毒,车辆被警方查扣。罗女士说,为取回车辆,她委托黄先生代为领取发还的车辆,可怎料,车辆被提出来后,再也联系不上黄先生,同时爱车还被2次易主。罗女士将黄先生和先后买车的2位车主一并诉至法院。昨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车主
为了提车将车过户给别人
罗女士说,2012年4月,她把自己的奥迪A6轿车借给妹妹使用,妹妹把车借给朋友,可在使用的过程中车辆被禁毒大队扣押。
2014年1月,车辆使用者的哥哥黄先生说自己“人脉好、认识的人能办事”,有办法将车辆从派出所领回,但事先需要将车辆过户给黄先生。
罗女士说,因为比较着急,她未向警方核实,就写了委托书,委托黄先生办理过户事宜,并且做了公证。
一段时间后,罗女士到公安机关询问,发现车辆已经被黄先生提出,可他不仅没有归还车辆,却“人间蒸发”了。罗女士查询发现自己的车已经2次易主。一次是黄先生将该车辆过户到黄女士名下,第二次是黄女士又过户到王先生名下。
为此,罗女士将黄先生、黄女士、王先生3人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车款18万元,以及车辆被其非法占用期间产生的交通费3000元。
两位购车者称
资料齐全、购车合法
庭审中,“关键”人物黄先生未出庭应诉。
法庭上,罗女士提出,她没有委托黄先生卖车,黄先生卖车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黄女士和王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车款。
对此,黄女士说,她是二手车商,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黄先生,黄先生卖车时称车是自己的,并出具了委托书、售车协议等,因此黄女士以18万的价格买了这辆奥迪车。
而王先生也认为自己购车是合法的,他说,买车时,他并不知道这些情况,当时奥迪车在黄女士名下,他支付了17万元,购买了这辆奥迪车,希望法院驳回罗女士的诉请。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法官观点
不当得利应返还受损失的人
盘龙区法院法官说,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指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法律事实。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