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实习记者昝娟娟 2017年2月1日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其中指出,突发事件发生时,因应急需要依法征用公民财产,应立即配合征用单位将被征用物资等交付征用。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按照评估或者参照征用时价值依法给予补偿。
《办法》提出,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征用应急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由县级以上征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作出应急征用决定。征用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的,征用单位可以实施紧急征用,并在紧急征用后48小时内送达。被征用单位和个人收到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配合征用单位将被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交付征用单位。
应急处置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启动应急补偿工作,应急补偿采取资金补偿方式。财产因被征用或因采取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后确定。
受偿人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征用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将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征用与补偿
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因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按照评估或者参照征用时价值依法给予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