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8月26日桥香园创始人之一的哥哥江勇一纸诉状,将弟弟江俊告上法庭后,两兄弟之间“马拉松式的诉讼”就一直没停过。本月22日,桥香园江氏兄弟合伙纠纷再起波澜。
今年1月1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3亿多元的不动产纠纷,进行一审判决。江俊的代理律师透露,他们上周刚领到判决书,又从法院传来消息,哥哥江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本月22日,代理律师前往法院领取了上诉状。代理律师透露,两兄弟间的官司远不止合伙纠纷和财产分割官司,目前还有名誉侵权官司,法院还在审理中。
诉讼不断
江氏兄弟平分“桥香园” 又引财产分割官司
1988年,蒙自的江勇、江俊兄弟在昆明创建“桥香园”,在两兄弟的努力下,2002年将一个街边小吃店发展成为一个资产上千万的连锁企业。在随后几年发展中,“桥香园”成为云南知名餐饮的代名词。然而,2011年8月,两兄弟间的一场合伙纠纷官司,却让这个昔日的餐饮品牌陷入僵局。
长达3年之久的合伙纠纷官司后,“桥香园”的命运迎来终审判决,两兄弟平分“桥香园”,双方各占50%的合伙份额。
合伙纠纷刚平息不久,双方的共有物(不动产)分割官司又拉开序幕。
2016年,哥哥江勇又一纸诉状将弟弟江俊告上法庭,当年1月14日,昆明中院受理该案,并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江勇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依法将两兄弟共有财产分割50%给他,应分割财产价值15026.235万元。同时,哥哥方还提出诉讼费由弟弟一方承担。
谈及分割不动产的理由,江勇方说,两兄弟自1988年共同创建“江氏兄弟桥香园”连锁企业,随后又陆续创建其他关联企业。经20多年努力,共同积攒了众多财产,这些财产都属于共同购置财产,有的登记在江勇名下,有的登记在江俊名下,有的登记为共有,也有的登记在江俊子女的名下。
2002年4月5日,江俊草拟了两分《声明》,载明“桥香园”及其关联企业所有资产为江勇、江俊所创,所有资产江勇、江俊各享有50%。此后,江俊又草拟一份《协议》,对部分共同创造的财产进行分割,两兄弟均在《声明》和《协议》上签字认可。
后来,双方对共同创建的“桥香园连锁店”合伙事宜产生纠纷,经昆明中院和云南省高院两审判决确认各占50%的合伙份额。
2015年1月8日,两兄弟根据两审判决及相关客观事实再次确认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并确认将另行协商具体分配方案,但后来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具体分配方案。
哥哥一方诉称,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双方的共有物。
面对哥哥的再次诉讼,法庭上,弟弟江俊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方专属管辖,认为昆明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如昆明中院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对登记为两兄弟的共有房产进行分割,他同意分割。但对于哥哥主张的其余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两兄弟共有财产,不应纳入分割范围。对于哥哥提及的《协议》,弟弟江俊认为,《协议》没经利害关系人金某的追认,是无效的。
根据草拟的《协议》和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双方争议的财产除了在蒙自、昆明的,还涉及上海、广州、北京、大连、成都等城市的,涉及领域涵盖土地、房产、商铺等。
一审判决
哥哥弟弟均获判房产 相互补房价
本案诉讼中,案外人金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管辖异议。 一审法院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江俊主张该院没有管辖权,是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本案中所涉及的不动产大部分在昆明,且本案争议是因为兄弟俩签订的《协议书》所引发的。该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不动产分割,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以为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请求分割。本案中,对登记在两兄弟名下共有的3套房产,双方都同意分割,法院支持。
庭审中,两兄弟均同意将位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的一处房产归江勇所有,由江勇作价补偿江俊。位于蒙自市银河路北段西侧的房产归江俊所有,由江俊作价补偿给江勇。对于这两处房产由于双方均认可这种分配方式,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对于位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上的另外一处房产,双方均认可各占50%份额,法院也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争议的其他财产问题。一审法院评判说,位于人民中路与东风西路交叉口的房产,哥哥主张占50%,弟弟则主张哥哥占45.82%,自己占54.18%。位于蒙自市银河北段西侧的房产,哥哥主张各占50%,弟弟则主张哥哥只占41.53%,其占58.47%。
昆明中院认为,本案中,两兄弟对于这些争议的财产并没有约定享有份额,也没有举证证明各自出资额,应视为两兄弟等额享有。但对于位于人民中路与东风西路交叉口的一处房产,兄弟俩均要求作价后补偿对方,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判令该套房产归属弟弟江俊所有,由弟弟作价补偿给哥哥。
法院判决,两兄弟位于金马碧鸡坊商业步行街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283”的房产归江勇所有,由江勇向被告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27710000元。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和东风西路交叉口的一处房产证尾号为“484”的房屋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5629125元。位于蒙自市银河路北段西侧,房产证尾号为“231”的一处房产归江俊所有,由江俊支付房屋折价款8376075元。
对于原告江勇要求分割的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由于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分割没有依据以及有的财产还存在争议等原因,法院没有进行分割判决。
最新进展
不满一审判决 哥哥江勇提出上诉
江俊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透露,他们上周刚领到判决书,又从法院传来消息,哥哥江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月22日,其代理律师前往法院领取了上诉状。其实,代理律师透露,两兄弟间的官司远不止合伙纠纷和财产分割官司,合伙纠纷官司判决后,一些店铺被粘贴大字报。在江俊看来,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江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1元钱。目前,名誉侵权官司法院还在审理中。
不动产分割案宣判后,2月22日,哥哥江勇上诉到云南省高院。上诉方人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判决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能服众,于是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记者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