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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再次征民意 交运企业须筛查驾驶员是否涉毒
昆明信息港    05-09 23:31:32

    昆明信息港·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拟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昨起,《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民意。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6月8日以前,可将意见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

    鼓励社会力量

    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在毒品预防教育方面,《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禁毒教育基地,向社会开放,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吸毒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学校不得以吸毒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为由,开除未成年学生的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

    在戒毒管理方面,《意见稿》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实行动态管控。 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依法予以接收,不得拒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关爱中心,对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老、弱、病、残等特殊吸毒人员进行集中戒毒康复;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建立戒毒康复人员集中安置基地(点)等措施,运用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就业安置。

    未建立司机涉毒筛查制度

    最高拟罚2万元

    《意见稿》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可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驾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拟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拟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包裹不实名且涉毒

    快递公司可能被罚5万元

    在法律责任条款方面,《意见稿》规定:旅馆、洗浴、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明知其经营场所有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拟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明知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快递等经营单位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验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相关登记信息,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明知是无合法来源或无法提供相关许可文件的易制毒化学品,而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有违法所得的,由查获地公安机关拟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拟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明知本单位工作人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不予处理、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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