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贯彻落实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日前,景洪市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农场)、街道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时用餐须交纳伙食费。
《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到乡镇(农场)、街道,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向接待单位索要收条。接待单位凡是有公共食堂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公共食堂用餐。在接待单位食堂、群众家就餐的,应坚持勤俭节约,不给基层及群众增加负担。
《通知》明确了伙食费交纳标准。在单位食堂用餐的,按20元/人/餐缴纳伙食费。在群众家用餐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因特殊情况由接待单位安排在饭店就餐的,需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按早餐20元、中晚餐各60元的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通知》强调,对在基层用餐而未缴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未超出景洪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执行公务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据悉,景洪市将组织检查组对交纳伙食费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违反伙食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周书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