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记者 程浩) 酒店未查验房客身份,被罚10万元;快递公司未核实寄件人身份,被罚10万元;微信群传暴恐视频,被拘11日;客运站未检查旅客随身物品,被罚2万元……日前,云南省公安厅通报了今年以来处置的数起反恐典型案例。
酒店未查验房客身份
处罚:被罚10万元
5月8日,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在对一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对房客身份查验,未对入住旅客李某登记入住身份信息。
经查,该酒店去年也曾两次因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查验被派出所罚款并责令整改。经调查核实,该酒店拒不整改,违法事实成立,警方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酒店处10万元罚款,对酒店负责人宋某处1000元罚款。
快递公司未核实寄件人身份
处罚:被罚10万元
4月24日,德宏州公安局在侦办一起专案时发现,涉案嫌疑人曾到优速商贸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邮寄了一个藏有违禁物品的包裹快件。公司在收寄该包裹快件时,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也未核实寄件人身份信息。
调查核实,德宏州优速商贸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在日常营运过程中,存在未开箱验视和未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且优速商贸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营运后一直未向邮政部门备案,已涉嫌违法。
经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企业业主无异议后,州邮政管理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对德宏州优速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德宏州优速商贸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情况,依据《邮政法》的规定,对德宏州优速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微信群传暴恐视频
处罚:被拘11日
6月16日,普洱镇沅警方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微信群传播暴恐音视频。接报后,民警抓获违法嫌疑人李某、叶某。经调查核实,当天上午11点,李某在微信群观看一段暴恐视频后,将视频转发给叶某,叶某又将该视频转发在其他微信群。李某、叶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警方分别对违法嫌疑人李某、叶某处行政拘留11日的处罚。
客运站未检查旅客随身物品
处罚:被罚2万元
5月16日,元阳警方发现,某客运站安检机损坏,安保人员未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安检,公安机关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3日,警方复查整改情况,发现客运站仍未严格按照要求整改落实。经调查核实,警方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客运站处2万元罚款,对客运站责任人员何某、白某分别处1000元罚款。
★助读
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2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3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情形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2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3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