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额检察官宣誓 供图
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8月3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情况进行了通报,目前云南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已基本确立,司法责任制在云南省151个检察院落地生根,“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经形成。
云南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改到了哪一步?取得了哪些成就?改革后,办案决定权交给了检察官,放权的同时该如何进行监督?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实行终身制,这意味着什么?针对这些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发布会上,云南省检察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出了答案。
云南省检察机关分三批共遴选入额检察官3148人
自云南被中央列为全国第二批司改试点省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后分三批开展了改革试点工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朝峰介绍,目前云南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已基本确立,司法责任制在全省151个检察院落地生根,“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经形成,放权与控权同步加强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健全,改革效果已初步显现。
遴选员额制检察官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分三批共遴选入额检察官3148人,入额比例占全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32.7%。
罗超峰副检察长到丽江调研司改工作 供图
“入额后,包括院领导在内的检察官,全部编入办案组织参与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罗朝峰说。
另外,针对云南省系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省情,在考核程序中,确保了一批业务精、政策通的少数民族检察官入额。从遴选结果来看,全省入额的少数民族检察官比例为28.6%,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检察院入额的少数民族检察官达41.4%。
此外,遴选结束后,为增强办案一线力量,全省各级检察院整合司法资源,配备检察官助理,有效充实办案力量。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后,全省三级检察院共计建立新型办案团队1531个。特别是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了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改革后,将严格落实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制度。今年1-6月,云南省三级检察院领导共办案2566件,案件类型有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抗诉等。
双向选择动员会 供图
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
2016年初,云南明确了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等各办案层级的办案职权,将原来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行使的部分案件审批权限下放给检察官。“目前,全省三级检察院均已按检察官权力清单开展司法办案工作。”
据统计,改革后公诉部门检察官授权决定事项为27项,决定起诉的一审案件占全部起诉案件的76%左右,反贪部门检察官授权决定事项为16项,组织、指挥、实施具体侦查活动等重要职责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推动了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步提升。
在充分放权的同时,坚持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省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检察官业绩评价等多项规定,建立了以案管部门总牵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为手段,法律文书签发、审核为载体的新型办案监督管理模式,实现了对事、对案、对人监督的全覆盖。
在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方面,全省检察机关机构编制上划工作已经完成,全省三级检察院均成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
遴选考试笔试 供图
对话云南省检察院
问:云南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效?
云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朱春莉回答:全省检察机关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一是全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办案责任制。二是探索组建更加符合司法办案规律的办案团队。三是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制度。
在调研中,有80%以上的检察官认为虽然办案责任重了,压力大了,但自己独立办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得到了激发。
改革后,云南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数同比上升19.75%,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上升8.92%,一审公诉案件审结率上升4.1%,立案侦查大要案件上升6.56%,审查逮捕周期平均缩短1天,审查起诉一审案件平均缩短11.49天,二审上诉案件平均缩短6天。
问:改革后,办案决定权交给了检察官,从防止司法不公,如何对检察官工作进行监督呢?
云南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崔庆林回答:检察办案决定权的下放与强化对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都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放权”不能“放任”。目前主要从4个方面强化对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
首先,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活动监督的职能作用。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受案、流程监控、结案审查、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监督。针对办案过程中的监督,建立了司法办案全程监督机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对案件办理流程监控,实现监督智能化、实时化、全程化。其次,充分发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作用。第三,建立科学完善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机制。最后,建立案件管理部门业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衔接机制。
遴选考试面试 供图
问题:改革后,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实行终身制,这个要求意味着什么?
云南省检察院监察处处长江华回答: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相结合,意味着只要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发生了错案并应当承担错案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追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又有利于保护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针对错案追责,云南省检察机关专门制定了《云南省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错案的范围和标准。
《办法》从两方面对错案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一种是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故意行为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规定了10种情形。另一种是检察官在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的,不仅要求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还要具有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规定了3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