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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可要回罚款 交运局:依照判决2万元罚款不退
昆明信息港    08-19 09:34:29

    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 记者黄朝红)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后,8月17日,当事人谭小英拿着一审呈贡区法院的判决书前往市交运局办公室申请返还2万元罚款。办公室表示:依据判决,2万元罚款不退。昨天,市交运局法宣处表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为什么呈贡区法院判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却不把这起“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2万元罚款退还给当事人谭小英呢?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说,昆明市交运局做出的“谭小英未办理出租车及营运许可手续从事客运,属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尽管被呈贡区法院判决为“违法”,但撤销这一行政行为,返还谭小英2万元罚款,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可以不撤销这一行政行为。

    再回头仔细研读呈贡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书,发现谭小英的请求与呈贡区法院的判决是有细微的区别的。谭小英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而呈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仔细对照,呈贡区法院只是判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云昆运管罚〔2016〕23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没判决撤销。所以,在呈贡区法院关于此案的行政裁决书中,引用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说明“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所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谭小英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的决定不撤销,所以,谭小英缴纳的2万元的罚款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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