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都市时报 记者李瑞莹)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了该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如限额标准等进行了公布。
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
根据《通知》显示,此次税收支持促进政策主要涉及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人员和小型企业实体。重点群体包括: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到的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云南省的有关事项说明规定显示,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从这项限额标准看,云南省已达到20%的最高上浮限额。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扣除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在这项限额标准中,云南省也已经达到了最高的上浮的限额30%。
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后,通知中的重点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
今年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显示,此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此外,根据通知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需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申领就业创业证。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