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20%。
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明确主体职责
《实施意见》全文共6个部分29条,明确到2020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7项、政府9项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3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16个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4类行政部门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明确了铁路、海关、民航、电网等中央驻滇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监察职责。
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高危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其中,为了强化责任落实和考核,《实施意见》还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年度综合考评中安全生产分值设置不低于总分值的3.5%。
县级安监部门应配备15至30名执法人员
《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强化各级安委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安委办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省、州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员;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推动执法重心下移,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明确县级应配备15至30名执法人员,并可视情况增加。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领域技术要求和行业特点设立总工程师技术岗位;要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不少于1人;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和专业力量;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工作机制;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此外,《实施意见》对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措施。明确党委、政府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和构建城市安全保障体系负有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重点强调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落实强制性标准监管要求,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构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提高城市建筑、交通、管网、消防、防洪等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加强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高架道路、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等设施的检测维护;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预警机制,制定人流管控疏导方案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同时,继续鼓励和引导煤矿瓦斯发电等转化利用,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和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治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综合市场等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加强矿山、化工、建材、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在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方面,要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按规定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实施意见》附件列出了60项具体任务分工,明确了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及完成时限。(云南网 记者彭锡 通讯员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