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据了解,2015年底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杨某、邬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东大村32号的一个厂房内,制造市场价值人民币261738元的假冒“水井坊”、“国窖”、“剑南春”、“贵州茅台”、“郎”、“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劣质酒共计444瓶。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邬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盘龙区人民法院法官秦冬冬介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