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云南省法制办11日发布关于《云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需持证上岗,不得独立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意见稿》中所称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管理使用,履行《意见稿》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辅助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劳务派遣或者人事代理管理等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发给工作证件,持证上岗。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同时,在其所辖执法区域公示辅助人员的名单、职责、工作区域等信息。
《意见稿》明确,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标识。在工作过程中,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辅助人员能做什么
《意见稿》对辅助人员承担的工作做了明确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和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交通保障、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性工作;
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信息;
对可能发生行政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提醒、劝导;
对已经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物品、场所实施看护管理、搬运或者储存;
值守行政执法机关设定的检查站(所)、按规定限制进入的区域或者道路;
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辅助人员不能做什么
辅助人员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的权力。
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行政执法活动;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代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
自行下达或者代替行政执法人员下达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命令;
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任务;
隐匿、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
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采用违法或者不适当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营利性活动;
出租、出借、买卖辅助执法服装、标识、执法设备,伪造、变造、借用行政执法证或者辅助人员工作证件;
履职过程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或者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指派辅助人员做什么
不得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行使《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的活动,不得指令辅助人员冒充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执法活动后由执法人员签名、与执法人员联合签名;
不得将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经费支出与罚没款数额、收费数额挂钩;
不得向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不得安排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具备专门资质的人员才能从事的工作。
对《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1月12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479673129@qq.com
联系电话:0871-63623600
邮政编码:650021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