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实习记者劳学丽 近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该条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
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连阴雨、寒潮、低温、霜冻、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高温等所造成的灾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及技术创新,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和防御规划,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开展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配备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情报告等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捐赠物资和资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暴雪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相关部门应当疏导交通
条例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和其他需要重点气象保障的区域,覆盖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提供专项气象服务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城市内涝、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的防范以及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水务、滇池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防汛期前,组织疏浚河道、维护防洪设施设备,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险段的巡查。
寒潮、霜冻、道路结冰、暴雪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疏导交通、清除道路积雪积冰,指导生产经营维护单位采取防寒、防冻、除霜除冰(雪)措施,保障城乡交通和水、电、气的正常运行。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种植、养殖业的保暖、防冻工作。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灾害预警划分级别与中国气象局施行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一样,都是由低至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编造传播虚假气象信息,情节严重的罚款3至5万元
条例明确,未按照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执行响应流程的;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按照规定处置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未按照要求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的;发生气象灾害事故隐瞒、谎报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的设施设备。
对于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