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甘凌菲 61岁的银先生本是热心肠想帮忙制服不法分子,却没想到不法分子发生意外,从见义勇为变成了致人死亡。3月12日,五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对银先生作出了不起诉、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
2015年6月26日下午,银先生送孙女到学校领放假通知书,在校内等孩子的过程中,孙先生看到学校一保安和小卖部老板抓到一名偷电动车的男子严某,但严某不断反抗想用力挣脱。见状后,银先生上前帮忙,几人合力用塑料包装绳把严某的双手绑在身后,将其制服。
在制服过程中,严某不断挣扎、吼叫,并喊道“我记得你们了”,担心到将来自己和孙女的安全会受到威胁,银先生便将严某在逃跑时挣脱的外套盖在了其的头上,为了防止衣服被甩脱,银先生又将外套的袖子交叉搭在严某肩上。
2015年6月26日16时许,银先生等人制服并捆住严某让其坐在地上便报了警,之后银先生便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停放电动车的地方,继续等孙女放学。但在警方到达之前,严某却意外死亡。意外发生后,银先生立即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严某的死因为外衣包裹造成缺氧环境,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心源性猝死。
随着深入调查发现,意外发生时罩在严某头部的外套是一件尼龙面料的防水运动服,该运动服透气性差,但银先生在用外套包裹严某头部时还留有空隙,不足以造成空气完全阻隔。同时经法医鉴定,死者严某生前长期吸食毒品,有近十年的吸毒史,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低下,而最终导致了死亡的结果。在案件发生过程中,银先生的行为在于制服偷电动车的违法犯罪分子,并不追求伤害偷车男子。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2018年3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不起诉决定书,将不对银先生提起公诉。
五华区检察院认为,被害人严某对于案件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同时由于严某长期吸毒,死亡系多种原因所致,银先生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了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