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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停货车敲诈勒索钱财 4名罪犯被判刑罚款
昆明信息港    04-26 20:29:41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江枫 通讯员艾相宰 “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这是古代小说里常见的打劫场景。而景洪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案件里,几名罪犯的犯罪手法,居然与此惊人地类似,好在,落网的几人都被判刑了。
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彭某某和小某(在逃)、小某某(在逃),驾驶车辆在景洪市允大公路八分场附近,将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装有生猪的货车拦停,索要钱财未果后,将孔某某连人带车带至路边的空地旁,用其电话向货主庞某某索要钱财,庞某某将35000元现金汇入彭某某使用的农业银行卡内,几人才将孔某某放行。
2016年5月30日凌晨,唐某某、彭某某、岩某、卢某和小某又驾驶车辆,在景洪市允大公路八分场附近将被害人岩某驾驶的装有生猪的货车拦停,索要钱财未果后,又将岩某连人带车带至路边的空地旁,用其电话向货主索要钱财,货主将9900元现金存入唐某某使用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内后,他们才将岩某放行。
同年7月9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景洪市嘎洒镇曼勉村收费站,将正在打砸颜某车辆的岩某抓获;同日22时许,警方又在嘎洒镇卫生院内抓获唐某某、彭某某等人,在景洪市告庄西双景抓获卢某。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某、彭某某、岩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拦堵非正常营运货物的车辆,以要挟的方法,向货主索要钱财,其中,唐某某、彭某某参与作案二起,涉案犯罪金额为44900元,数额较大;岩某、卢某参与作案一起,涉案犯罪金额为9900元,数额较大。
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四名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唐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鉴于唐某某、彭某某、岩某、卢某在庭审中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岩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编辑:徐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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