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任骥远 5月4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支持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和专题博物馆。
据了解,昆明市政府200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保护工作职责,有效推进了昆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但具体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人才缺乏、管理不够规范、保护力量单一等问题。目前,昆明市正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奋力开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制定和实施《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惠芝介绍,《条例》内容共三十二条,规范了政府和部门职责,以及非遗保护、保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采用未分章节的立法体例,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相关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跨地区、跨区域传承与交流的情况明显增多,随之带来传承人属地认定与管理等问题,《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同时,对冒充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标牌和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此外,条例还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数字化保护,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社会生活,也依存于社会生活,必须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努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