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就不会死,这下玩大了。”近日,云南一男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刚从拘留所出来没多久,他竟然在个人朋友圈发视频辱骂警察,根据相关规定,警方予以陈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今年3月4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二大队在昭大一级路0公里200米处例行检查时,查获陈某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具体是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决定予以陈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在交警二大队民警办理处罚陈某违法行为期间,陈某使用手机偷偷拍摄了交警处理其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的部分过程。3月19日,陈某从拘留所出来5天后,将其拍摄的视频配上辱骂警察的文字大肆在微信朋友圈里进行扩散。
5月14日,龙泉派出所民警发现后,根据线索,依法传唤陈某至龙泉派出所进行询问,陈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为陈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予以陈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目前,陈某已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民警权益不容侵犯,任何人不得挑战法律权威,辱警必然付出代价。对恶意辱警黑警、挑战法律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云南网 记者熊强 赵黎浩)
新闻助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