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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5个月云南新收毒品犯罪案件逾3000件
昆明信息港    06-23 09:47:14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赵春梅)在第31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2017年全省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7137件,今年前5个月新收毒品犯罪案件3188件。同时发布了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据通报,2017年全省法院(一审)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17.64%,截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一审)毒品案件占刑事案件的18.84%。此外,2017年全省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7137件,审结7239件(含上年度旧存案件),判处罪犯8357人;今年前5个月,全省新收毒品犯罪案件3188件,同比增长11.94%,审结2572件。

“毒品犯罪刑事审判工作历来重视案件质量。”省高院副院长李雪松介绍,为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效,今年,省高院对《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九个条文规定的毒品罪名,已经完成系统、全面的证据指引规则的制定工作,这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与此同时,全省法院将继续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继续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加大执行力度,消除犯罪分子再犯可能性;并继续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部分案例

男子网上联络运输毒品被判刑

2016年7月,边某某、王某某在网络上加入一个网名“卖肾”的QQ群,为赚取好处费受他人雇佣分头交接运输毒品。同年7月30日,王某某乘坐客车从云南省孟连县至昆明市,途经玉溪市元江县青龙厂检查站接受检查时,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一张写有地址、快运单号的纸条,并在其手机里检查到一条已发送的内容为“兄弟不好意思,这几天一直不确定干不干,现在我确定了我干”的短信。

察觉可疑的民警遂将王某某带往纸条上写明的昆明某快运部,并根据快运单号查获一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99克的电动车。此时,边某某来到快运部询问从孟连县发来的电动车到了没有,正好是藏有毒品的电动车,民警遂将边某某抓获。

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二人在事前并不相识,均通过网络与他人接触后,为赚取好处费,受雇佣运输毒品,行为积极。据此,依法对边某某、王某某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男子贩毒再犯累犯被判无期徒刑

只有小学文凭的丁某某家住四川省叙永县,在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刑满释放后,在2003年10月21日,又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4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但丁某某并没有就此停手,2016年4月25日1时许,丁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金龙超市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3.2克。后民警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35.4克,电子秤一台等物品。

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丁某某主观恶性大,且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丁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编辑:文丽荣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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