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昆明、西双版纳、大理相继限购后,普洱市人民政府于7月16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普政发(2018)8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不可变更(转让);买受人在购买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本市户籍居民限购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若出具在普洱市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可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但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购买。
《通知》针对“加快行政许可审批速度,促进商品住房供应”、“继续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调整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商品住房销购政策”、“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通知》规定,在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不可变更(转让);买受人在购买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市户籍居民限购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住房,若出具在普洱市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可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但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购买第二套住房。
《通知》对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等进行了调整。具体为:购买第二套房的存缴职工家庭,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调整为40万;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购买首套房的贷款额度保持不变。同时,对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为20%,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为30%,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中心不再支持贷款。
《通知》强调,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违规收取购房定金或预付款等费用、未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和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云南网 记者杨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