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通讯员张伟) 仅因口角,喝完酒的李某某就伙同朋友对他人实施殴打,造成多人受伤。近日,晋宁区人民法院把庭审开进了位于滇池畔古滇大码头旁的晋宁区第二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学校150余名师生旁听了庭审。
2013年11月13日晚上,李某某在易门县某酒吧内喝酒,在酒吧内遇到了之前发生过矛盾的矣某某,二话没说,李某某站起来就对矣某某实施殴打。看到后赶紧上前劝说的酒吧老板不但劝说未果,还同样遭到李某某的殴打。当日23时许,李某某回到住处后,再次邀约他人到酒吧内,将酒吧老板打伤。
两年后,不安分的李某某再次因为喝酒到处“惹麻烦”。2015年5月20日凌晨,李某某和朋友从KTV唱歌、喝酒出来,途经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进宝路铁路桥时,仅因罗某某走路“超越”了他,便持甩棍对罗某某进行殴打,致罗某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李某某表示没有异议。经晋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当庭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庭审结束后,晋宁区人民法院刑庭黄锦庭长,围绕慎交友、立大志、善思考、敢维权、要敬法等方面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今天的案例中,被告人犯罪后逃避处罚,不遵守法律,最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被抓获归案接受了正义的审判,每一个青少年都应该引以为戒,切勿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