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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了一批车窗抛物的车主
云南网    09-21 22: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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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瓶、纸巾、烟盒、果皮、瓜子壳……为了图省事,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会将这些本应放入垃圾桶的物品,从车窗抛到路面上。这些垃圾不仅污染了城市环境,还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9月21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曝光了一批车窗抛物的车主,这下尴尬了吧?

据交警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0人因“车窗抛物”致死,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不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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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车窗抛物的破坏力更是不容小觑,经过科学计算:根据动量定理,假设前后两车车速均为80公里/小时,如果乘车人向车窗外抛一个瓶内还有200毫升的矿泉水瓶时,该矿泉水瓶对后车的冲击力约为350牛顿(35公斤),如果该矿泉水瓶砸到后车上,这个冲击力足以将后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即使抛出的只是一个空矿泉水瓶,对后车的冲击力大约也有80牛顿(8公斤)左右。

此外,环卫工人被撞事件当中,30%以上的事故是因清理“车窗抛物”而引发的。可以说,车窗抛物俨然成为又一马路“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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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描述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处100元罚款;对机动车乘客实施该行为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描述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50元罚款处罚。

昆明交警表示,车窗抛物是交通陋习,每个市民都是城市的文明使者,在机动车辆日益增多的今天,车主们更应文明出行,向车窗抛物说不,为昆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欢迎热心市民监督发现客观记录举报车窗抛物、吐痰违法行为。利用行车记录仪等摄录设备记录的驾驶人或者乘车人“车窗抛物、吐痰违法行为”的,提供的视频资料应当能够清晰记录实施该行为的整个过程(能够分辨出向车窗外抛出什么物体或者吐痰),能够清晰辨别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号牌号码等基本特征,并且能够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道路名称和具体时间,视频记录长度不少于5秒。(云南网 记者熊强)

编辑:徐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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