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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吠杀人案”群己界限缺失下的“过激维权”
春城晚报    10-12 13:01:15

浙江宁波市高新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

近日,浙江宁波市高新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邻居家养的狗常吠影响其睡眠,多次交涉未果,心存怨恨。当日王某某因为狗吠再次上门与邻居交涉,未果后回家取刀进入邻居家中,造成邻居家三死一伤。

在人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的风险社会,一旦朴素人性上演“变形记”,就可能进入危险地带。在冷漠、暴戾等不良社会心态的裹挟下,“狗吠杀人案”用极端方式来发泄心中的愤怒与不满,不可避免要接受法律的规训与惩罚,为自己轻率而糊涂的失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著名社会学家应星认为,“气是一个具有较大弹性的范畴,它是中国人在人情社会中摆脱生活困境、追求社会尊严和现实道德人格的社会行动的根本动力,融会了本能与理性、道义与利益的激情。”当一个人觉得自己的权利、利益和尊严受到侵犯,难免会产生情绪问题;饱受狗吠之苦的王某某,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难以和对方实现和解,也没有通过制度化渠道来进行解决,而是选择了剑走偏锋。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狗吠杀人案”就是一种迁怒和泄愤。饱受狗吠之苦,屡次承受着“说理说不通”的挫败感与失落感,负面、消极的情绪不断累积;找不到发泄压力和情绪的“安全阀”的王某某,最终失去了自律与自我约束的能力,让欲望成为脱缰野马,既伤害了他人,也让自己的人生陷入了泥沼地带。

每个人都不是孤独的鲁滨逊,都被嵌入到形形色色的社会网络之中;学会和他人相处,懂得处理群己界限,已经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化。如果说善于替他人考虑、懂得体谅他人、愿意成全他人,是处理群己关系的高境界;不干扰他人、少给他人添麻烦、不损伤他人的正当权益,是处理群己关系的低层次准则。面对王某某的利益表达,邻居家的自弹自唱与孤芳自赏,根源于群己界限的缺失。

王某某觉得自己的权利、利益和尊严受到了侵犯,邻居家却觉得“我的地盘听我的”,针尖对麦芒的最后,邻里纠纷就会演化为“一地鸡毛”。邻里纠纷不能成为无人问津的边缘地带,相邻权受到侵犯应该有说理的地方。只有让利益博弈和法治完善结伴而行、共同成长,邻里纠纷才会进入制度化的治理轨道;只有及时化解矛盾、消弭分歧,邻里纠纷才会减少。(春城网评 评论员杨朝清)

编辑:徐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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