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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法规保护生物多样性 擅自引入外来物种最高罚15万元
​昆明信息港    10-17 07:38:07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法规,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介绍,《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条例》明确了“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即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3个层次。《条例》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

从保护对象上看,《条例》将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都作为保护对象;从保护方式上看,《条例》规定要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存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网络;从保护措施上看,《条例》涵盖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编制、调查与监测、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公众参与、惠益分享、宣传教育等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专门强调,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同时明确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物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具体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这就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主体。

为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条例》在总结了我省多年来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生物多样性调查规划与监测预警制度、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制度、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惠益分享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资金投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跨境保护合作机制等,并且规定在制定有关规划时,应当与生物多样性规划或者计划衔接。通过这些制度的设置,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效机制。

《条例》突出了云南的地方特色。董英介绍,近年来,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各省(市、区)发布了生物物种名录、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条例》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编制并发布相关名录,并对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云南特有物种和在中国仅分布于云南的物种实施重点保护。《条例》明确了要加强对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传统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保护,并建立了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编辑:谭石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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