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0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严格追责。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设,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今年9月25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9月26日正式施行。《实施细则》范围更加全面、职责更加明确、考评更加科学、问责更加严谨。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规范。
《实施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更加科学严谨。在表彰奖励方面规定了两种情形,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给予记功或嘉奖。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问责的5种情形,包括: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执法或事故调查;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其他应当问责情形。8种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票否决、从重追究、终身问责3种惩戒和追责措施。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从重追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了2种减轻或者免于追责的情形为补救从轻和尽职免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云南日报 记者胡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