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安委办副主任蔡继发介绍,《实施细则》一大亮点是将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扩大。《实施细则》不仅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本《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实施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考评制度更加完善。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相关考核和干部考察,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如何考核、如何评价、如何运用考核结果都作出了制度性规定,制定了“四项制度”,分别是巡查制度、约谈制度、考核制度、公开制度。
在责任追究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问责的五种情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及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同时,规定了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八种问责方式。此外,还规定了三种惩戒和追责措施,分别是一票否决、从重追究、终身问责。
《实施细则》还规定,补救从轻、尽职免责这两种情形可减轻或者免于追责。在表彰奖励方面,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给予记功或嘉奖。这既体现了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也体现了对务实担当领导干部的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