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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买交强险 货车肇事被判多担责
昆明信息港    11-16 09:10:29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通讯员李文华)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但随着拥有机动车的人越来越多,有的车主自作聪明,逃避购买。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未购买交强险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的经济赔偿纠纷案件。司机杨某某最终被判承担60%的责任。

去年11月18日,杨某某驾驶一辆“红岩”牌自卸汽车,正在倒车时与王某驾驶的“金狮”牌三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某与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之后王某就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与杨某某协商无果,为此王某将杨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西山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9204.27元。

“受理该案后调查发现,被告杨某某所驾驶的大型厢式货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原告王某代步的是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属于老年人。”案件审判法官罗玮介绍,基于此情况,西山区法院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庭审时,杨某某称只愿意赔偿原告一半赔偿款,经过罗玮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并告诉杨某某其未购买交强险的相关法律后果和责任。原来,杨某某未购买交强险,杨某某应对原告王某损失按交强险限额112000元赔偿,超出部分才能区分责任;其次因为原告王某是驾驶非机动车,所以杨某某要承担60%的责任。

一开始不愿接受调解结果的杨某某,听完罗玮法官告知他的法律规定和相同判例后,接受了法院意见,做通杨某某的思想工作后,罗玮法官又再次与原告王某沟通。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当事人双方各自让步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了赔偿金交付事宜。

释法

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很重要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其机动车辆,通知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并且按照投保的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按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

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应依法购买交强险,如果怀着侥幸心理逃避购买国家规定的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未买交强险一方除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还需要承担逃避购买交强险的处罚;特别是在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

编辑:孙红亮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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