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供图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1992年出生的毛某某,2015年考入嵩明县国税局,本该迎来自己的新生活,但却为偿还其母亲债务及其它开支,数十次挪用单位公款,累计达157万余元。11月21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毛某某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亲皆在行政部门任职。在毛某某上高中时,其母开始通过借款然后放贷,以赚取“利差”。但2011年左右,因无法收回借款,资金链断裂,其母也无法偿还他人借款。
2015年,毛某某通过考试,进入嵩明县国税局,自2016年起任单位出纳。刚刚参加工作的她,本应迎来自己的新生活,可是由于资金压力太大,母亲要求她跟朋友借钱用于自己周转。因刚刚参加工作,借不到钱,毛某某开始找小贷公司借款用于母亲还款,后来越借越多,利息也高,找同事朋友借钱也填补不了漏洞。
2018年1月起,毛某某开始挪用单位公款,在四个多月的时间里,分数十次,累计挪用单位公款157万余元。用于偿还小额信贷、信用卡、母亲的债务及亲属治病、个人消费。
2018年6月初,单位会计在与毛某某核对账务时,发现对不上,毛某某才讲出自己挪用了单位公款。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毛某某通过朋友借款、父母筹钱等方式归还了全部挪用的公款。并在筹款还款期间,随领导到县监察委说明案情。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利用其任国税局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7万余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家庭开支。其中挪用公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款项共计29万余元。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主动到案并如实说明案情,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次庭审,嵩明法院进行了阳光庭审,嵩明县纪委监委组织全县30余名年轻干部到庭旁听。本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