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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推行“司法+海洋生态修复”模式
舟山网    11-30 11:22:52

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这几日,蒋某等5名被告人将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我市首次提起海洋生态与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以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会同普陀区环保局,不断创新探索“司法+生态修复”办案模式,截至目前,已办理海洋类生态修复补偿案件9件11人。共收缴生态修复补偿金(赔偿金)21万余元,增殖放流各类鱼苗90万余尾,组织行为人进行海滩清洁等义务劳动10余小时。

非法捕捞情节重,他们面临判刑及罚款 

今年6月,正值休渔期,被告人蒋某与肖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决定,由被告人蒋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各自渔船出海进行非法捕捞,所得鱼货由陈某、肖某分别负责海上运输和售卖。

6月12日至22日,蒋某雇佣王某等船员,驾驶渔船多次至普陀附近海域,使用网眼尺寸小于50mm的流刺网捕捞作业,共计捕捞梅鱼、龙头鱼等水产品2000余公斤。6月22日凌晨,蒋某等人在作业海域被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查获。

“7月13日,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海洋检察部主任胡胜介绍,在审查证据时,他们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遂多次派人赴宁波北仑、象山、山东青岛等地进行补充侦查,最终确定该案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犯罪”。

“10天里,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驾驶4艘渔船,捕捞渔获物1.3万余公斤。经过与普陀法院多次沟通,我们将于这两日内对蒋某等人提起公诉。”胡胜说,蒋某等人不仅面临判刑,还将承担赔偿。

诉讼为最后手段,“刑事”向“刑治”扩展 

因为法律法规和“重惩治、轻修复”的传统司法理念的限制,对于非法捕捞案件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不能令人满意,去年普陀区检察院共对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12人提起公诉,被判处实刑的仅有2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轻刑化发展难以对非法捕捞行为人起到足够的威慑和教育作用,单纯依靠刑事手段也难以解决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胡胜介绍说。

接下来,该院将加强和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作,将生态修复补偿案件的适用从刑事案件扩展到刑治案件,同时,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和陆地生态环境破坏案件中。 

探索多元化、立体化修复方案

据了解,以往对非法捕捞案件的办理,大都以犯罪分子被判刑了事,陷入“破坏者服刑,海洋生态受损”的尴尬局面。

为了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更好地发挥检察作用,普陀检察院海洋检察部首次将“司法+海洋生态修复”引入非法捕捞案件的办理。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根据案件已查明的事实,坚持以“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收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依法确定生态补偿责任主体,根据专业意见确定生态修复补偿的方式及方法。

今年以来,该院先后推出增殖放流、劳役代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等方式,以推动海洋公益保护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在目前的基础上,根据专业鉴定评估报告或主管部门意见,统筹考虑本地自然条件、成本效益最优、当事人赔偿能力、生态破坏与恢复水平等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综合运用货币补偿、替代修复、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制定更加多元化、立体化的修复方案。”胡胜介绍。

同时,该院也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设立生态修复补偿资金专门基金或账户,用于生态修复补偿(赔偿)基金的存放与管理,并定期将相关资金的收缴与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辑:钱嘉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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