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刁凤云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进行梳理,公布了《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
财务报表、资金证明、买卖证明、进出口证明等36个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申请人可自行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不必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各类审计、矿产勘查、矿业权评估与转让鉴证、矿产储量评审、血站管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等37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这37项都属于审批部门自身监管和服务职责,应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勘查、检查、检验检测、评估评审,不需申请人提供,由此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食品检验、节能报告、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估价报告、污染监测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编制等5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都属于行业或企业自律行为,改为申请人自愿选择,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编制,审批部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监管目的。
爆破作业、辐射安全、车辆检测、医师执业、烟花爆竹、矿山安全、民爆物品、药品注册等49项强制性中介服务,需保留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这些领域的审批事项,专业性强,风险程度高,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符合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或编制专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