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甘凌菲 1月7日,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确保采用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同步享受减税红利,公平税负、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显示,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附征率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执行。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