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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章可循 违规投放单位最高罚5万
云报客户端     01-08 23:11:43

日前,昆明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最高将被处罚5万元。

该《办法》主要从分类标准、职责分工、分类设施的设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三种类别的基础上,《办法》细化了垃圾分类的类别和品种,在易腐垃圾种类中增加了“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品种,并增加了“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建设、设置。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分类确定,主要是:机关、学校等自行管理的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上述要求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明确。

按照《办法》规定,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运输至指定的贮存处理点,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易腐垃圾应当日产日清,按要求运输至指定场所,并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收集,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处罚上,《办法》新设两项行政处罚:一是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二是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还指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昆明城市垃圾按4个标准细分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云报客户端 记者张雁群)

编辑:黄彩英    责任编辑:谭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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