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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殴打欠债朋友 男子自行“维权”被起诉
昆明信息港    02-05 16:08:32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通讯员魏梅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用非法的手段讨债,只会害苦他人更害苦自己。舒某某在街上偶遇欠自己钱的刘某某后,一路尾随刘某某,并将刘某某带至旅馆内拘禁、殴打,用非法手段逼人还钱,最终触犯了刑法。近日,舒某某被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

为讨要1.4万元借款拘禁朋友

舒某某和刘某某原本是朋友,2017年,刘某某向舒某某借款1.4万元,并承诺一段时间后就归还。不想,借到钱后的刘某某不但没有在承诺期限内还钱,还对舒某某避而不见。

2017年8月16日晚上7点,舒某某在街上偶遇了刘某某。为了索要债务,舒某某一路尾随刘某某,并打电话邀约了另外两名朋友,强行将刘某某带上事先准备好的车内,将刘某某带至市内某河边,将刘某某推入水中进行恐吓。随后,又将刘某某带至旅馆、民房等地,对刘某某实施辱骂、殴打。

“次日10点,刘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舒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舒某某及其两名朋友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舒某某及其两名朋友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因此对舒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释法

非法拘禁最高可处十年以上徒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近几年来,因债务人久拖不还,债权人法律知识欠缺、讨要债务心切等原因,以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并伴有殴打和侮辱等行为讨要欠款案件时有发生。” 检察官说,但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的借口。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警示

合法讨债尤为重要

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为时,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行为也时有出现。

2017年5月,刘某等人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工钱和找不到屈某为由,一起来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单元房内,每天除了在梁某的单元房内做饭吃、打扑克外,夜晚也睡在梁某的客厅。最终刘某等人因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纷纷获刑。

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5年,在昆明某公司上班的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和业绩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于是将公司的数台电脑盗走,最终因盗窃罪获刑半年。

检察官提醒,暗地偷走欠债人财产抵债的,此行为将涉嫌盗窃罪。强行抢夺人财产的,如进入欠债人家中搬走其家具、电器等贵重物品的行为也属违法行为。许多人不知道,尽管对方是欠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可直接构成抢劫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以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编辑:甘凌菲    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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