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2月21日,禄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罗次温泉各经营户停止使用未经许可的地热水和地下水资源的通告》。其中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所有未经许可使用地热水、地下水资源的罗次温泉片区餐饮、住宿、沐浴、游泳、客栈等经营户需对标检查整改,拆除设备设施,并逐项验收。
《通告》指出,在2019年3月10日前,罗次温泉各经营户自行拆除地热水、地下水抽取设备和地面设施,停止使用地热水、地下水资源,按照《禄丰县罗次温泉经营秩序专项治理暨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自行整改;3月21日起各经营户自行整改完成后,向禄丰县罗次温泉经营秩序专项治理暨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营户的书面申请,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逐项验收。
凡是违反《通告》规定的经营户,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罗次温泉各经营户停止使用未经许可的地热水和地下水的通告
为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落实,规范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开采和温泉经营秩序,加强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促进罗次温泉的品牌形象提升和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禄丰县罗次温泉经营秩序专项治理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现对罗次温泉经营户停止使用地热水和地下水资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所有未经许可使用地热水、地下水资源的罗次温泉片区餐饮、住宿、沐浴、游泳、客栈等服务业。
二、整治期限
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整改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整治内容及相关要求
整治范围内所有未经许可使用地热水、地下水资源的餐饮、住宿、沐浴、游泳、客栈等经营户。
(一)2019年3月10日前,各经营户自行拆除地热水、地下水抽取设备和地面设施,停止使用地热水、地下水资源。逾期未自行拆除设备和设施,停止使用地热水、地下水资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各经营户按照《禄丰县罗次温泉经营秩序专项治理暨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自行整改;
(三)2019年3月21日起各经营户自行整改完成后,向禄丰县罗次温泉经营秩序专项治理暨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营户的书面申请,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逐项验收。
(四)各经营户在经营期间,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各经营户在整治期间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禄丰县罗次温泉经营秩序专项治理暨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映。
四、责任追究
(一)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使用未经许可使用地热水、地下水资源的经营户,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利用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介平台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1日